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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男女征婚网相亲:婚姻调适与其产生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9/05/07   阅读次数: 1549
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他们的婚姻调适程度就较低。因为太年轻的男女人格尚未成熟,常常对恋爱结婚想入非非,幻想浪漫多彩的生活,而对婚姻给彼此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则缺乏精神准备。因此,当他们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就容易产生失望、沮丧和懊悔等情绪。
关于婚姻调适的概念,人们说法不一。

《现代社会科学辞典》这样解释道:“婚姻调适是指婚姻双方调节各自的行为举止,从而使双方结婚时的共同承诺得以兑现。

实际上,婚姻调适有时也被认为是与婚姻的幸福美满密切相关的诸多因素的协调统一。”


另一位学利马斯特补充说:“婚姻调适是指调节和适应变化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而不是消灭问题的能力。”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婚姻调适总有一定的限度。诚然,婚姻在任何一个时期都需要一种使其由较差的状态到较好状态的调适力量,调适本身是一个促进发展变化的过程。婚姻调适在婚姻生命周期的前两个阶段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
有许多因素都会对婚姻调适乃至整个婚姻的成败产生影响,包括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亲属关系、社会道德规范、人口因素等等。下面举例说明。

一、年龄因素
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他们的婚姻调适程度就较低。因为太年轻的男女人格尚未成熟,常常对恋爱结婚想入非非,幻想浪漫多彩的生活,而对婚姻给彼此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则缺乏精神准备。因此,当他们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就容易产生失望、沮丧和懊悔等情绪。

早婚夫妻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而且多半来自问题家庭和不良的社区环境,或者本身带有各种心理缺陷,使调适的难度加大。国内外的许多研究表明,从婚姻调适和稳定的角度来说,25岁以后的男女结婚比较理想。至于夫妻之间的一般年龄差距,对婚姻调适影响不大;但双方相差到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岁数,可能因人生阅历、感受、生活目标、价值观念等大不相同,即存在“代沟”而难以达到婚姻和谐。当然,例外总是有的。

二、教育因素
一般地说,夫妻受教育程度较高,婚姻的调适程度也相对较高。人们受教育的过程包括对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对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规范的吸收,也包括对性科学知识的深入了解。这样的夫妻,有较多的科学理性,对配偶的选择和婚后的生活都容易做到心中有数,不像受教育少的那些年轻男女容易在困惑甚至愚昧中草率行事。
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也容易掌握调适技术,避免一些不应有的挫折。但从另一方面讲,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即使婚姻调适不好,还能“凑合”维持下去;而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用尽了调适办法,仍然不能奏效的话,离婚就将是难以挽回的事。近年来,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妻子提出离婚的人数在增加,这固然反映了社会观念更新和妇女解放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对婚姻质量期待较高,更难以忍受不幸的婚姻,她们在离婚问题上也不大像低层次妇女那样犹豫。

夫妻受教育程度差距太大,也不利于婚姻调适。“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就表明夫妻层次差距,缺乏共同语言,难以沟通思想,也不易协调彼此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因此,如前面讲到,择偶时的文化般配很重要。这不是表面的“男才女貌”可以取代的条件。

三、家庭出身背景
在我国现阶段,城乡、工农、脑力与体力劳动三大差别还明显存在,还有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之分。人们在不同的家庭及社会环境中长大,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无不反映其成长环境的影响。两个在校园、图书馆、舞会上或工作场所结识的男女,在初恋期间的肤浅交往和激情奔放之中,往往满足于彼此的共同点和“光明”面,而不大注意发现彼此成长环境的不同所带来的差异或各自的“阴暗”面。
结婚之后,这些微妙的差异或弱点恰恰容易在日常生活中暴露出来;而在家里,又常常是些区区小事构成了夫妻生活的大部分内容。如果分歧太多,双方定会感到格格不入,调适起来就很困难。人们通常奉行“门当户对”的择偶标准,不是没有道理的。在跨越阶层界限的婚姻中,如果丈夫来自较高层次的家庭,其婚姻调适程度比妻子来自高层次家庭的调适程度高一些,这大概仍是我国婚姻传统中“男高女低”的习惯势力在起作用。女方宁愿“高攀”,不愿“低就”,所以“女高男低”的婚姻就多少有些免强,“女比男强,好景不长”的说法至今还在影响许多人的婚姻心理。

改变传统心理需要时间,目前城市高层次知识女性的择偶和婚姻调适都出现较多困难和周折,与传统婚姻的偏见所形成的社会心理有些关系。

四、姻亲关系
在我国社会中,大家庭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积淀依然存在,已婚夫妻与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联系大多还比较密切。如何处理好这种由于结婚而带来的亲戚关系,是夫妻生活调适中的一大难题。从夫妻本身的愿望来说,新婚后小两口的关系应是首位的,但他们与各自家庭那种长久而密切的联系却又不可能突然降至次要地位。父母很难割舍自己的成年子女离家独立;夫妻各自都不愿疏远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但却无意中把对方与其家庭的亲近视若“对手”,加以防范。这种“戒心”往往导致“姻亲冲突”,其中婆媳关系比翁婿关系的矛盾更突出些。
导致这种矛盾的社会文化因素主要是传统的亲族意识。大多数父母不愿放弃对子女的约束权,难免与不愿再受约束的“大”孩子产生矛盾;其次是青年男女结婚后独立自主,削弱了昔日的家长权威,使父母产生失落感;尤其是丧偶的母亲,更有特殊的惆怅,所以对儿媳有所挑剔。这种姻亲矛盾给夫妻关系的调适带来的困难是经常性的。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小两口宜与各自的家庭分开住,既要保持经常交往,又不要朝夕相处。然而,我国城市中双职工夫妻中需要老人照顾幼龄孩子,而对老人的社会服务又尚不普及,照料老人的生活基本上仍是后代的责任;有的必须住在一起,有的就近分居,“分而不离”。
无论采取哪种居住形式都无法完全摆脱姻亲关系。应对姻亲矛盾的基本策略是夫妻紧密合作,对双方亲属一视同仁,做到礼貌、忍让、孝顺。试图改造老人,征服老人,既是不对的,也是办不到的。所幸的是,随着城市中的父母越来越多在经济上独立,并受过教育,姻亲关系大有改善的趋势:双方的父母正在变成小两口的“友好同盟”,而不是“外来干涉者”,他们相互照顾,礼尚往来,有助于满足彼此的感情需求和解决一些临时发生的困难。不久前,一些社会学家和人口学家提出“近邻弹性组合式家庭”模式,即小两口与老一辈人的家庭居住得近些,但又不进出一个门;有分有合,各自有独立的空间,但又便于相互交往和照顾,这也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养老”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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